健康资讯 > 行业资讯 >

广东再次发文,立即停止药房托管

  广东再次发文,立即停止药房托管,落实带量采购!
 
  近日,广东省卫健委印发《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再次发文,立即停止药房托管
 
  《方案》明确,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规制行政权力滥用行为,维护全省药品流通统一大市场,避免因地区封锁或行政垄断行为导致的药品短缺现象。
 
  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发挥医保战略购买优势,全面推广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药品集团采购经验,公立医疗机构以市为单位自行选择省、广州、深圳药品交易平台实行采购。
 
  《方案》指出,到2025年,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政策体系基本建成,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和药品监管机制,提高药品质量安 全水平。
 
 广东再次发文,立即停止药房托管
 
  2019年2月,广东省卫健委发布通知,要求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就明确,禁止公立医院进行药房托管。
 
  据健识局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河北、宁夏、北京、山东、甘肃、海南、贵州、江苏等省份纷纷发文,明确要求暂停药房托管,涉及市场规模已超8000亿元。
 
  此前,曾有药企人士向健识局表示,广东省的药房托管现象比较普遍,倘若全面禁止,药企的渠道和交易成本无疑将大大增加,可能会拖垮企业。
 
  早在2017年7月,广东发改委即发布了《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涉及公立医院、托管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3类主体的39种行为表现:
 
  ● 公立医院在招投标或遴选药房托管企业中有11种行为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效 果;
 
  ● 医药企业(平台企业)3类18种行为可能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违法代行行政职能的嫌疑;
 
  ● 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不能违法指定提供服务,排除和限制行业企业公平竞争、不能剥夺市场竞争主体的法定定价权利等10种行为行政权力滥用形式。
 
  然而针对于药房托管,业内总有一种声音,认为商业机构利用资本运作独占医院药房的资源,形成利益输送,获取更多的优质资源。原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甚至称,药房托管就是披着羊皮的狼!
 
  不可否认,药房托管涉嫌垄断、有悖医药分开初衷、不能真正降低流通成本、影响两票制实施等弊端逐渐受到业界关注。而这些也成了省市纷纷叫停药房托管的理由。
 
  广东再次发文,立即停止药房托管
 
  曾几何时,各大药品流通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都盯上了药房托管市场。此前,步长和九州通宣布,将合作议案中的医疗机构药房托管业务模式调整为专业药房业务模式(包括院内专业社会药房、DTP 药房、院边药房、院边门诊等)。
 
  上海医药2017年报,其共计托管医院药房226家,2017年新增97家。同时,公司积极参与上海社区综改处方延伸项目,助力分级诊疗,目前已覆盖上海市146家社区医院及卫生服务中心。
 
  据健识局不完全统计,华润医药、华东医药、南京医药、九州通、白云山等多家上市公司都涉足了“药房托管”业务。
 
  据IMS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处方外流将为零售药店带来2500亿的增量;到2020年,处方院外购药将达到总体开方量的1/3,市场规模接近8000亿,而药房托管曾被认为是处方外流的重要“实现”途径之一。
 
  但在政策的风向变化之后,相关企业已经受到影响。
 
  今年2月,康美药业发布公告,中诚信证评决定将康美药业的主体信用等级有AAA下调至AA+,同时将“15康美债”、“18康美01”和“18康美04”的债项信用等级由AAA下调至AA+,并将康美药业主体及上述债项信用等级继续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几乎同时,上海医药的工作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口风也变为,传统的药房托管模式不符合国家药改方向,因为还是没有切断和医院的利益链,未来肯定受控制,公司做的是以服务换市场。
 
  在药房托管被叫停后,在“互联网+医药”的背景下,电子处方、线上购药前景广阔,是大势所趋。特别是4+7带量采购落地之后,在斩断中间利益链条之后,已成为各家医疗机构的必然选择。
 
  而电子处方也恰恰是处方外流的关键。在目前已发文落实处方外流的省、市的相关部署中,电子处方已成为“热词”。同时,线上处方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巨头布局的热门领域。
 
  如何解决药房托管背后的问题,才是整个医药行业所需要面对的难题。
 
  来源: 健识局   原创: 雷公
 
  本文为转载,我们不对其内容和观点负责。

最近浏览过的产品 更多>>>

正品保障

正品保障 放心选购

专业药师

用药全程指导

厂家授权

厂家授权 正品渠道

隐私配送

安全放心 隐私配送

康德乐大药房-国家药监局认证的合法网上药店,专科连锁药房,专注于经营重大慢性疾病用药。粤ICP备11004502号-7 ©2005-2022 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