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68-0606

这里是康德乐大药房药师博客平台,在这里我们以病人为中心、希望将我们与患者交流的心得、就诊经验与您分享,给予您更多切实的帮助。

慢阻肺患者III期临床试验的多城市患者招募

科组:呼吸科药师作者:林淑慈

  尊敬的患者/家属:
 
  评估Dupilumab在2型炎症中重度III期中的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组研究,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已经通过了医院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现在全国多家医院开展,正面向全社会进行患者招募。
 
 
  项目介绍
 
  评估Dupilumab在2型炎症中重度慢阻肺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平行组研究
 
  适应症
 
  慢阻肺
 
  项目用药
 
  Dupilumab注射液
 
  CDE登记号
 
  CTR20191944
 
  性别要求
 
  不限
 
  年龄限制
 
  40岁(最小年龄)至80岁(最大年龄)
 
  项目城市
 
  成都、郑州、长春、沈阳、重庆、北京、上海、呼和浩特、合肥、天津、扬州、重庆、上海、沈阳、呼和浩特、石家庄、成都、海口、广州、西安、长沙、太原、南宁、南昌、乌鲁木齐、上海、南京
 
  用药地点
 
  上下滑动查看全部地点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河南省人民医院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盛京医院
 
  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上海肺科医院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
 
  海南省人民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湘雅二院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新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
 
  东南大学中大医院
 
 
  入选标准
 
 
  1、参与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必须≥40岁且≤80岁。
 
  2、经医生诊断患有COPD且符合以下标准的参与者:-目前吸烟者或已戒烟的吸烟者,且吸烟史≥10包年。-中度至重度COPD(支气管扩张剂治疗后FEV1/FVC≤70%,支气管扩张剂使用后FEV1占预测值%>30%且≤70%)。-医学研究委员会(MRC)呼吸问卷评分≥2。-患者报告的筛选前一年内持续3个月之久的慢性支气管炎体征和症状(慢性排痰性咳嗽),且无其他已知慢性咳嗽病因。-有记录表明存在急性加重的高风险,定义为入选前一年内发生≥2次中度*或≥1次重度**急性加重。至少1起急性加重发生在患者接受ICS/LAMA/LABA时(如果禁忌使用ICS则在接受LAMA/LABA时)*研究者记录的中度急性加重,定义为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肌肉注射、静脉注射或口服)和/或抗生素的AECOPD。两次必要的中度急性加重中必须有一次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由研究者记录的重度急性加重,并定义为需要住院治疗或在急诊室/急救机构观察>24小时的AECOPD。-在随机入组前使用背景三联疗法(ICS+LABA+LAMA)长达3个月,且在第1次访视前使用稳定剂量的药物长达1个月或以上:(二联疗法:如ICS有禁忌,则允许使用LABA+LAMA)
 
  3、有2型炎症的证据:患者在访视1(筛选)时,血液嗜酸性粒细胞≥300个细胞/微升。
 
  4、体重指数(BMI)≥16 kg/m2。
 
  5、男性或女性对于女性参与者采取的避孕措施,需符合当地对参加临床研究的参与者使用的避孕方法的有关规定。a)女性参与者:女性参与者如未妊娠(参见附录4[第10.4节])、未在哺乳期,且符合以下至少一个条件,则有资格参与研究:按照附录4(第10.4节)中的定义,并非育龄女性(WOCBP)或同意在干预期间和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干预后至少12周内遵循附录4(第10.4节)中的避孕指导的WOCBP。
 
  6、能够按照附录1(第10.1.2节)中所述,签署知情同意书,其中包括遵循知情同意书(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排除标准
 
  上下滑动查看详情
 
  1、随机入组前,COPD的诊断时间少于12个月。
 
  2、根据2018年全球哮喘防治倡议(GINA)指南或其他公认的指南患者目前诊断为哮喘或有哮喘病史。
 
  3、有COPD以外的重大肺部疾病(例如肺纤维化、结节病、间质性肺病、肺动脉高压、支气管扩张、Churg-Strauss综合征等)或诊断其他与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计数增多有关的肺部或全身性疾病。
 
  4、肺源性心脏病,有证据表明右心衰竭。
 
  5、每天吸氧治疗超过12小时。
 
  6、需要使用BiPAP的高碳酸血症。
 
  7、在筛选前4周内或在筛选期间发生COPD急性加重(AECOPD,定义见上述I 02)。
 
  8、在筛选前4周内或在筛选期间发生呼吸道感染。
 
  9、计划进行肺切除术或肺减容术或有该类手术史。参加肺康复计划急性期的患者,即在筛选前4周内开始康复的患者(注:处于康复计划维持期的患者可纳入)。
 
  10、诊断为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
 
  11、无法遵循研究程序(例如,由于语言问题、心理障碍),或在没有任何帮助的情况下,无法阅读、理解和填写调查问卷或无法使用电子日记。
 
  12、在访视1前130天内接受抗免疫球蛋白E(IgE)治疗(奥马珠单抗),或在访视1前2个月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其他生物治疗(包括抗IL5 mAb)或免疫抑制剂,以治疗炎症性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全身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等)以及其他疾病。
 
  13、在第1次访视前不到6个月的一段时间内,使用另一种研究药物(小分子以及单克隆抗体)。距离暴露于任何其他试验用药品(非抗体)的最短间隔为访视1前30天。
 
  14、对任何生物疗法(包括任何赋形剂)的全身过敏反应或速发过敏反应史。
 
  15、参与者正在接受被禁止作为合并疗法的药物或治疗(参见第6.5节)。
 
  16、参与者为研究者或任何辅助研究者、研究助理、药剂师、研究协调员、其他工作人员,或者直接参与实施本项研究的其他人员或其亲属。
 
  17、随机化时,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的心电图(ECG)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可影响研究的实施,QTc间期延长[男性>450毫秒,女性>470毫秒,经Fredericia校正]。
 
  18、在基线前5年内,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肾脏、肝脏、心血管、代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眼科、呼吸(除COPD以外)、胃肠道、脑血管疾病以及药物滥用和/或酗酒史、既往恶性肿瘤史或活动性恶性肿瘤,包括淋巴细胞增生性疾病病史(成功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皮肤非转移性鳞状细胞癌或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或患有其他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干扰研究或需要接受可能干扰研究的治疗的当前或既往重大疾病。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不良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未控制的高血压。
 
  19、活动性结核或非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未经治疗的潜伏性结核或既往有结核病但未完全治愈的患者,将从本研究中排除,除非有专家充分证明患者已接受充分治疗,目前根据研究者和/或感染性疾病专家的医学判断,可以开始接受生物制剂治疗。如果监管机构或伦理委员会要求,各个国家将根据当地指南进行结核病检测。
 
  20、在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心肌梗死。
 
  21、在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发生TIA或卒中。
 
  22、在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因任何CV或脑血管事件而需要住院治疗。
 
  23、有NYHA III级或IV级心力衰竭。
 
  24、在过去6个月内接受的心脏药物(例如抗心律失常药、降压药和抗利尿剂等)治疗的剂量不稳定。允许调整胆固醇调节药物和抗凝血剂的剂量。
 
  25、有心律失常,包括阵发性(例如间歇性)房颤的患者将从本研究中排除。有持续性房颤(定义为持续性房颤至少6个月),并采用心室率控制策略(即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钙通道阻滞剂、起搏器置入、地高辛或消融治疗),且抗凝作用维持在稳定适宜水平已至少6个月内的患者可考虑纳入。
 
  26、在入组前6个月内有不稳定的缺血性心脏病或其他相关心血管疾病,例如肺栓塞、深静脉血栓形成,且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使患者置于风险之中或对研究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27、在筛选期间,控制药物的治疗依从性<80%。
 
  28、既往曾使用过Dupilumab。
 
  29、哺乳或妊娠期女性。
 
  30、符合以下标准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生物学上有妊娠可能的绝经前女性)(另请参见附录4,第10.4节):在访视1时无确认的血清β-hCG的阴性检测结果或在访视2时无阴性尿液妊娠测试结果。根据表13(附录4),在研究期间不愿使用一种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绝经后女性(定义为至少连续12个月没有月经)无需采用额外的避孕措施。
 
  31、诊断为活动性寄生虫感染(蠕虫),怀疑寄生虫感染或有寄生虫感染高风险,除非随机化前临床和(如有必要)实验室评估在排除了活动性感染。
 
  32、HIV感染史,或在访视1时HIV 1/2血清学检测阳性。
 
  33、已知或怀疑似有免疫抑制史,包括侵袭性机会性感染史(例如结核病、组织胞浆菌病、李氏杆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嚢虫病、曲霉病),尽管感染已痊愈;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异常频繁、复发性或长期的感染。
 
  34、访视1前4周内或筛选期内,有证据表明存在需要接受抗菌、抗病毒、抗真菌、抗寄生虫或抗原虫药物治疗的急性或慢性感染。访视1前4周内或筛选期内发生严重病毒感染,虽然可能并未接受抗病毒治疗(例如仅接受对症治疗的流感)。
 
  35、在访视1前4周内接种了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禁止接种的减毒活疫苗参见第10.7节(附录7)。
 
  36、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或因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炎症性肠病、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等)使用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37、筛选时有以下任一情况的患者:HBs Ag阳性(或不确定),或
 
  38、筛选/随机化(访视1)时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测结果:丙氨酸转氨酶(ALT)>正常范围上限(ULN)的3倍男性血红蛋白<10 g/100 mL,女性血红蛋白<9 g/100 mL血小板<100,000/mm3肌酐≥150μmol/L。
 
  39、正在接受大环内酯(例如阿奇霉素)类治疗,除非已接受稳定治疗超过12个月。
 
  40、在入组/随机化之前已经撤销同意。
 
  41、尽管对患者进行了筛选,但是在研究层面上已停止了入组/随机分配。
 
 
 
  患者权益
 
  01
 
  个人信息将受到绝对的保护。
 
  02
 
  患者经研究者评估符合研究标准入组后,可接受免费的研究治疗。
 
  03
 
  医生将按计划定期随访,密切关注患者出现的严重不良事件。
 
  04
 
  特别提醒,患者可以在研究过程中的任何时间选择退出研究,且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注:以上信息均摘录自CDE平台。
 
 
  报名方式:私信联系
 
 
 
  注:提交报名前请查看《隐私条款》,提交即为同意该条款。
 
  上下滑动查看隐私条例
 
  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深知用户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我们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致力于提升信息处理透明度,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可控。
 
  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用户信息及隐私保护原则,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1、合理必要: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我们仅收集必要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将用于为您提供适合的解决方案和服务。
 
  2、充分知情:我们努力使用简明易懂的表述,向您陈述用户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以便您清晰地了解我们的信息处理方式,您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向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相关信息。
 
  3、安全可靠:我们竭尽全力通过合理有效的信息安全技术及管理流程,防止您的信息泄露、损毁、滥用。我们在服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融入隐私保护的理念。
 
  在使用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各项服务前,希望您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本《用户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以下简称“政策”),详细了解我们对信息的收集、使用方式,以便您更好地了解我们的服务并作出适当的选择,在您确认充分理解并同意该等政策后方可使用相关服务。若您开始使用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之相关服务,即被视为您对本政策所述内容的接受和认可。
 
  定义
 
  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删除个人信息,是指在实现日常业务功能所涉及的系统中去除个人信息的行为,使其保持不可被检索、访问的状态。
 
  本政策将主要向您说明并帮助您了解:
 
  一、我们可能收集的信息;
 
  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四、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五、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
 
  六、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七、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转移;
 
  八、本政策如何更新;
 
  九、如何联系我们。
 
  一、我们可能收集的信息
 
  1.与个人身份相关的信息:
 
  当您使用服务时,我们可能收集、汇总或要求您提供的与个人身份相关的信息。例如,您的姓名、生日、年龄、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微信号、用户名、IP地址、个人位置信息、用户的设备信息等;您在使用服务时提交的个人健康信息,例如病历病史资料、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药物食物过敏信息、生育信息、诊治情况、家族病史、其他与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如体重、身高肺活量等,以及;您通过我们的客服或参加我们举办的活动时所提交的个人信息。
 
  2.与个人身份无关的信息:
 
  当您使用服务时,我们将可能自动收集、获取并存储为服务日志的信息,例如来源途径、访问顺序、停留时间以及电子日志信息等。
 
  3.其他基于为您提供服务需要而收集或汇总的您的信息:
 
  例如,其他用户分享的信息中含有您的信息、推荐您参加活动的信息等。
 
  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用户的约定,出于以下目的,收集、储存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若我们超出以下用途或者将基于特定目的收集而来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使用您的信息,我们将再次向您进行说明,并征得您的同意。
 
  1.帮助您成为我们的用户。
 
  2.向您提供服务或产品。
 
  3.向您展示并推荐您可能感兴趣的资讯、活动等相关信息和服务。
 
  4.邀请您参与有关我们服务的调查,评估、改善我们的服务及推广活动的效果。
 
  5.将所收集到的信息用于数据分析。例如,我们将收集到的信息用于分析形成不包含任何个人信息的行业洞察报告。
 
  6.为您提供安全保障。
 
  7.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以下情形中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您本人同意的;
 
  •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根据您的要求签订合同所必需的;
 
  •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为合法的新闻报道所必需的;
 
  •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述的结果时,对结果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1.共享:
 
  我们不会向除服务提供者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分享您的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共享: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与其他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与授权合作伙伴共享:仅为实现本政策中所声明之目的,我们的某些服务将由授权合作伙伴提供。我们可能会与合作伙伴共享您的某些个人信息,以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和用户体验。
 
  2.转让: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向其他方转让您的个人信息。
 
  3.公开披露
 
  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获得您明确同意或基于您的主动选择,我们可能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如果我们确定您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相关协议规则的情况,或为保护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及用户或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免遭侵害,我们可能依据法律法规或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相关协议规则征得您同意的情况下披露关于您的个人信息。
 
  4.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四、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1.我们已采取符合业界标准、合理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2.我们会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尽力避免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
 
  3.我们将在合理的安全水平内使用各种安全保护措施以保障信息的安全。例如,我们使用加密技术(例如,TLS、SSL)、匿名化处理等手段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4.我们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流程和组织确保信息安全。例如,我们严格限制访问信息的人员范围,要求他们遵守保密义务,并进行审查。
 
  五、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
 
  1.您可以在使用我们服务的过程中,访问、修改、补充和删除您提供的注册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也可按照通知指引与我们联系。您访问、修改、补充和删除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方式将取决于您使用的具体服务。
 
  2.我们将按照本政策所述,仅为实现我们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收集、使用您的信息。如您发现我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要求我们删除。如您发现我们收集、存储的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您也可以要求我们更正。请通过本政策列明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3.响应您的请求:
 
  •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
 
  4.响应您请求的例外:
 
  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有关的;
 
  •有充分证据表明个人信息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涉及商业秘密的。
 
  六、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1.如您为未成年人的,建议您请您的父母或监护人仔细阅读本政策,并在征得您的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我们的服务或向我们提供信息。
 
  2.对于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而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共享、转让或披露此信息。
 
  七、本政策如何更新
 
  我们可能适时修订本政策内容。如该等变更会导致您在本政策项下权利的实质减损,我们将在变更生效前,通过在页面显著位置提示、向您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您。在该种情况下,若您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即表示同意受经修订的政策约束。
 
  八、如何联系我们
 
  如您对本政策或其他相关事宜有疑问、意见或建议,请通过客服电话400-168-0606与我们联系。您也可将您的问题发送至yudong.zhu shaphar.com,或寄往如下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31楼,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产品部收,邮编:510060。我们将尽快审核所涉问题,并在验证您的用户身份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我已阅读并理解上述《用户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并授权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收集、整理、记录我的个人信息并为我提供服务。

热门推荐

正品保障

正品保障 放心选购

专业药师

用药全程指导

厂家授权

厂家授权 正品渠道

隐私配送

安全放心 隐私配送

康德乐大药房-国家药监局认证的合法网上药店,专科连锁药房,专注于经营重大慢性疾病用药。粤ICP备11004502号-7 ©2005-2021 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