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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慢性丙肝的II/III期临床研究患者招募

  尊敬的患者/家属:
 
  评价磷酸安泰他韦胶囊联合英强布韦片治疗成人慢性丙型肝炎的疗效和安全性的II/III期临床研究,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已经通过了相关医院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正在全国多家医院开展,现面向全社会进行患者招募。
 
 
  项目介绍
 
  评价磷酸安泰他韦胶囊联合英强布韦片治疗成人慢性丙型肝炎的疗效和安全性的II/III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成人慢性丙肝
 
  项目用药
 
  HEC74647PA
 
  CDE登记号
 
  CTR20211194
 
  性别要求
 
  不限
 
  年龄限制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项目城市
 
  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哈尔滨市、长春市、通化市、沈阳市、南京市、镇江市、无锡市、徐州市、连云港市、青岛市、上海市、杭州市、郑州市、洛阳市、新乡市、合肥市、蚌埠市、武汉市、长沙市、衡阳市、南昌市、广州市、佛山市、福州市、海口市、柳州市、兰州市、武威市、西安市、宝鸡市、德阳市、成都市、重庆市、贵阳市、银川市、乌鲁木齐市、昆明市
 
  用药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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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
 
  通化市中心医院
 
  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沈阳市传染病医院)
 
  江苏省人民医院
 
  南京市第二医院
 
  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
 
  无锡市第五人民医院
 
  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青岛市市立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河南省传染病医院(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河南省人民医院
 
  郑州人民医院
 
  洛阳市中心医院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安徽省立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湖南省人民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佛山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医院第九00医院
 
  海南省人民医院
 
  柳州市人民医院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
 
  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宝鸡市中心医院
 
  德阳市人民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贵州省人民医院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入选标准
 
 
  1、男性或女性均可,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的年龄≥18岁。
 
  2、女性受试者要求:1)无生育能力(如受试者有医疗记录证明已进行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有医疗记录证明卵巢衰竭,或>50岁且无其他医学原因的情况下,已闭经≥12个月)或者2)有生育能力(年龄≤50岁的闭经女性也被认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筛选期血妊娠检测结果以及基线/第1天首次服用试验用药品前的尿妊娠检测结果均须为阴性,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一次服用试验用药品后90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3)哺乳期女性必须同意在接受试验用药品前终止哺乳。
 
  3、男性受试者要求:1)须同意与其女性伴侣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一次服用试验用药品后90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手术绝育者除外)。2)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一次服用试验用药品后90天内不捐精。
 
  4、筛选时身体质量指数【BMI,体重(kg)/身高(m)2】在18.0~32.0 kg/m2(含临界值)之间,且体重≥40 kg。
 
  5、有下列证据证明存在慢性丙型肝炎(CHC):1)在基线/第1天前至少6个月,显示抗-HCV抗体的血清学检测阳性,或HCV RNA检测阳性,或HCV基因分型检测阳性,或者2)在基线/第1天前实施肝活组织检查(简称肝活检)证实感染慢性丙型肝炎。
 
  6、筛选时抗-HCV抗体(研究中心检测)的血清学检测呈阳性,且HCV RNA水平(中心实验室检测)≥1^10*4 IU/mL。
 
  7、中心实验室检测显示筛选时HCV感染基因型为1-6型、混合型或不确定型。
 
  8、未接受过任何抗HCV治疗的初治受试者或接受过以干扰素为基础治疗(IFN-α,β或聚乙二醇干扰素±利巴韦林)的经治受试者。
 
  9、无肝硬化受试者或者代偿性肝硬化受试者[经筛选前2年内或筛选期间的肝活检结果诊断或筛选前6个月内或筛选期间的FibroScan诊断,有肝活检结果时以肝脏活检为准]。
 
  10、肝硬化受试者必须排除肝细胞癌(HCC):筛选时甲胎蛋白<100 ng/mL,且筛选前6个月内或筛选时,超声、计算机断层(CT)扫描或磁共振成像(MRI)检查显示HCC为阴性。在超声不能确认的情况下,以CT或MRI检查结果为准。
 
  11、在试验开始之前,获得受试者或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知情同意书。
 
  12、受试者必须能遵守试验用药品的给药说明,能够依照试验方案完成研究评估,其中包括规定的所有停药后访视。
 
  排除标准
 
 
  1、目前或既往Child-Pugh B或C级或具有肝脏失代偿的临床病史,如腹水、肝性脑病或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出血等。
 
  2、存在非HCV所导致的原发性肝病(包括但不限于:血色素沉着症、威尔逊病、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自身免疫性肝炎、酒精性肝病、药物性肝病)。
 
  3、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严重的心血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如未得到控制的或严重的心律失常(如室颤、房颤等)、脑卒中(腔隙性脑梗塞除外)、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冠状动脉介入治疗(包括支架内血栓形成)或冠脉搭桥手术、周围血管介入术。
 
  4、存在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或术后状态。
 
  5、实体器官移植史。
 
  6、除HCV感染外,研究者基于受试者病史、体格检查、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及12导联心电图检查等判断受试者有其他临床显著性异常(如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心脏、呼吸、胃肠道、血液、神经或其他疾病等可能干扰受试者治疗、评估或遵守研究方案)不适合纳入本研究。
 
  7、ALT>10×ULN、AST>10×ULN、总胆红素>2×ULN、白蛋白<3.5 g/dL、INR>1.5、女性受试者的血红蛋白<11 g/dL、男性受试者的血红蛋白<12 g/dL、血小板计数<75^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肝硬化受试者<1.2^10*9/L)、HbA1c>8.5%、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60 mL/min、HBsAg血清学检测结果阳性、HI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
 
  8、使用过任何在研或已上市的直接抗病毒药物治疗HCV者。
 
  9、使用方案禁止的伴随治疗。
 
  10、过敏体质(多种药物及食物过敏)。
 
  11、筛选期药物筛查阳性者。
 
  12、妊娠期女性。

 
  患者权益
 
  01
 
  个人信息将受到绝对的保护。
 
  02
 
  患者经研究者评估符合研究标准入组后,可接受免费的研究治疗。
 
  03
 
  医生将按计划定期随访,密切关注患者出现的严重不良事件。
 
  04
 
  特别提醒,患者可以在研究过程中的任何时间选择退出研究,且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注:以上信息均摘录自CDE平台。
 
 
  报名方式:私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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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滑动查看隐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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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政策将主要向您说明并帮助您了解:
 
  一、我们可能收集的信息;
 
  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四、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五、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
 
  六、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七、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转移;
 
  八、本政策如何更新;
 
  九、如何联系我们。
 
  一、我们可能收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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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用户的约定,出于以下目的,收集、储存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若我们超出以下用途或者将基于特定目的收集而来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使用您的信息,我们将再次向您进行说明,并征得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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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向您提供服务或产品。
 
  3.向您展示并推荐您可能感兴趣的资讯、活动等相关信息和服务。
 
  4.邀请您参与有关我们服务的调查,评估、改善我们的服务及推广活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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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为您提供安全保障。
 
  7.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以下情形中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您本人同意的;
 
  •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根据您的要求签订合同所必需的;
 
  •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为合法的新闻报道所必需的;
 
  •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述的结果时,对结果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1.共享:
 
  我们不会向除服务提供者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分享您的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共享: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与其他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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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转让: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向其他方转让您的个人信息。
 
  3.公开披露
 
  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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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四、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1.我们已采取符合业界标准、合理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2.我们会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尽力避免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
 
  3.我们将在合理的安全水平内使用各种安全保护措施以保障信息的安全。例如,我们使用加密技术(例如,TLS、SSL)、匿名化处理等手段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4.我们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流程和组织确保信息安全。例如,我们严格限制访问信息的人员范围,要求他们遵守保密义务,并进行审查。
 
  五、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
 
  1.您可以在使用我们服务的过程中,访问、修改、补充和删除您提供的注册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也可按照通知指引与我们联系。您访问、修改、补充和删除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方式将取决于您使用的具体服务。
 
  2.我们将按照本政策所述,仅为实现我们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收集、使用您的信息。如您发现我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要求我们删除。如您发现我们收集、存储的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您也可以要求我们更正。请通过本政策列明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3.响应您的请求:
 
  •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
 
  4.响应您请求的例外:
 
  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有关的;
 
  •有充分证据表明个人信息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涉及商业秘密的。
 
  六、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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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政策如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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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如何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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