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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招募|淋巴瘤患者多城市多中心招募

  尊敬的患者/家属:
 
  一项比较泽布替尼(BGB-3111)联合利妥昔单抗与苯达莫司汀联合利妥昔单抗治疗不适合干细胞移植的既往未经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患者的研究,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已经通过了相关医院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正在全国多家医院开展,现面向全社会进行患者招募。
 
  项目介绍
 
  一项比较泽布替尼(BGB-3111)联合利妥昔单抗与苯达莫司汀联合利妥昔单抗治疗不适合干细胞移植的既往未经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患者的研究
 
  适应症
 
  未经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
 
  项目用药
 
  BGB-3111胶囊
 
  CDE登记号
 
  CTR20201544
 
  性别要求
 
  不限
 
  年龄限制
 
  65岁(最小年龄)至100岁(最大年龄)
 
  项目城市
 
  广州市、天津市、郑州市、上海市、长春市、杭州市、北京市、武汉市、成都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天津市、福州市、泉州市、徐州市、沈阳市
 
  用药地点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防治中心
 
  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
 
  河南省肿瘤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吉林省肿瘤医院
 
  上海市东方医院
 
  浙江省肿瘤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南方医院
 
  广东省人民医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江苏省人民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泉州市第一医院
 
  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70岁,或≥65岁且<70岁且罹患不适合进行自体干细胞移植的合并疾病,具有以下至少一种情况:a.心脏射血分数≤40%b.一氧化碳弥散量(DLCO)≤60%预测值c.肌酐清除率<70 mL/min但≥30 mL/min(若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则必须通过核医学扫描或24小时尿液收集进行确认)。
 
  2、根据2016年世界卫生组织的《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组织学确诊为MCL(Swerdlow et al,2016),包括存在细胞周期蛋白D1阳性和/或t(11;14)易位。
 
  3、既往未接受过MCL系统性治疗。
 
  4、存在可测量病灶,定义为≥1个淋巴结病灶,其最长直径>1.5 cm,或≥1个结外病变,其最长直径>1 cm。
 
  5、可获得用于确诊MCL的存档组织,或愿意接受新鲜肿瘤活检。
 
  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或2。
 
  7、预计生存期≥3个月。
 
  8、器官功能良好,满足以下条件:a.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750/mm3(7天内无生长因子支持)b.血小板>75000/mm3(7天内无生长因子支持或输血)c.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0×正常值上限(ULN)d.血清总胆红素≤1.5×ULN(确诊Gilbert综合征者除外)。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研究期间、泽布替尼或苯达莫司汀末次给药后≥90天或利妥昔单抗末次给药后12个月(以较长者为准)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
 
  10、禁欲的情况下、输精管被切除或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泽布替尼末次给药后≥90天、或苯达莫司汀末次给药后6个月、或利妥昔单抗末次给药后12个月(以较长者为准)内联合使用屏障避孕和方案中所述其它方法的男性患者允许入组。
 
  11、能够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并且能理解和依从本研究的要求。
 
  12、由以下任一方法所确认肌酐清除率≥30mL/min。
 
  排除标准
 
 
  1、已知淋巴瘤累及中枢神经系统(CNS)。
 
  2、既往接受过造血干细胞移植。
 
  3、接受过BTK抑制剂、利妥昔单抗、或苯达莫司汀治疗。
 
  4、患者治疗的目标是干细胞移植前肿瘤减灭。
 
  5、入组研究前3年内存在恶性肿瘤病史,但已经治愈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或局部Gleason评分为6的前列腺癌除外。
 
  6、具有临床显著的心血管疾病,包括:a.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的心肌梗死b.筛选前3个月内发生的不稳定型心绞痛c.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为III或IV级的充血性心脏衰竭d.具有临床显著的心律不齐史(例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7、重度出血性疾病史,如A型血友病、B型血友病、冯维勒布兰德氏病或必须输血或其他医疗干预的自发性出血史。
 
  8、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有中风或颅内出血史。
 
  9、无法吞咽胶囊或存在显著影响胃肠功能的疾病,如吸收不良综合征、胃切除术或小肠切除术、减肥手术、有症状的炎症性肠病、部分或完全性肠梗阻。
 
  10、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真菌、细菌和/或病毒感染。
 
  11、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有风险或者使安全性或有效性结果难以解释的基础医学疾病。
 
  12、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者反映存在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以下血清学状态:a.存在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HBcAb阳性、HBsAg阴性、未检出乙型肝炎病毒(HBV)DNA(<20 IU/mL)并且同意接受HBV病毒再激活监测的患者可入组。
 
  13、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
 
  14、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5、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35天内接种活疫苗。
 
  16、持续酗酒或药物成瘾。
 
  17、对泽布替尼、苯达莫司汀、利妥昔单抗或研究药物的任何其他成分存在超敏反应。
 
  18、需要持续接受强效CYP3A抑制剂或诱导剂治疗。
 
  19、同时参与另外一项治疗性临床试验。
 
 
  患者权益
 
  01
 
  个人信息将受到绝对的保护。
 
  02
 
  患者经研究者评估符合研究标准入组后,可接受免费的研究治疗。
 
  03
 
  医生将按计划定期随访,密切关注患者出现的严重不良事件。
 
  04
 
  特别提醒,患者可以在研究过程中的任何时间选择退出研究,且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注:以上信息均摘录自CDE平台。
 
 
  报名方式:私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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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滑动查看隐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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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
 
  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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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个人信息,是指在实现日常业务功能所涉及的系统中去除个人信息的行为,使其保持不可被检索、访问的状态。
 
  本政策将主要向您说明并帮助您了解:
 
  一、我们可能收集的信息;
 
  二、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四、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五、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
 
  六、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七、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转移;
 
  八、本政策如何更新;
 
  九、如何联系我们。
 
  一、我们可能收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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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以下情形中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您本人同意的;
 
  •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根据您的要求签订合同所必需的;
 
  •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为合法的新闻报道所必需的;
 
  •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述的结果时,对结果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1.共享:
 
  我们不会向除服务提供者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分享您的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共享: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与其他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与授权合作伙伴共享:仅为实现本政策中所声明之目的,我们的某些服务将由授权合作伙伴提供。我们可能会与合作伙伴共享您的某些个人信息,以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和用户体验。
 
  2.转让: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向其他方转让您的个人信息。
 
  3.公开披露
 
  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获得您明确同意或基于您的主动选择,我们可能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如果我们确定您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相关协议规则的情况,或为保护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及用户或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免遭侵害,我们可能依据法律法规或广州百济新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相关协议规则征得您同意的情况下披露关于您的个人信息。
 
  4.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四、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1.我们已采取符合业界标准、合理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2.我们会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尽力避免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
 
  3.我们将在合理的安全水平内使用各种安全保护措施以保障信息的安全。例如,我们使用加密技术(例如,TLS、SSL)、匿名化处理等手段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4.我们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流程和组织确保信息安全。例如,我们严格限制访问信息的人员范围,要求他们遵守保密义务,并进行审查。
 
  五、您如何管理您的个人信息
 
  1.您可以在使用我们服务的过程中,访问、修改、补充和删除您提供的注册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也可按照通知指引与我们联系。您访问、修改、补充和删除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方式将取决于您使用的具体服务。
 
  2.我们将按照本政策所述,仅为实现我们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收集、使用您的信息。如您发现我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要求我们删除。如您发现我们收集、存储的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您也可以要求我们更正。请通过本政策列明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3.响应您的请求:
 
  •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
 
  4.响应您请求的例外:
 
  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有关的;
 
  •有充分证据表明个人信息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涉及商业秘密的。
 
  六、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1.如您为未成年人的,建议您请您的父母或监护人仔细阅读本政策,并在征得您的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我们的服务或向我们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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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政策如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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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如何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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