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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部分医疗付费搜索客户资质虚假误导网民

高私傅点评:法律监管早点跟上,也许很多类似魏则西这样的患者就不会被骗!

 

网信办:部分医疗付费搜索客户资质虚假误导网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搜索引擎在对网上信息进行整合、方便用户查阅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违法信息;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广大网民深恶痛绝,呼吁尽快出台信息搜索服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吸收业界专家等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立足解决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本《规定》。

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工作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

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问:《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二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三是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是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是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六是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七是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哪些违法信息?对违法信息如何处置?

答: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问:《规定》如何打击“非法网络公关”?

答:网民反映,少数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或其员工收取费用,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或者提供断开相关链接等服务。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市场秩序,为此,《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问:《规定》为什么着重强调了对付费搜索信息的规范?

答:长期以来,很多网民反映,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自然搜索结果、付费搜索信息区分往往不够清晰,容易引起混淆,且部分医疗类等付费搜索信息对应的客户资质不全甚至虚假,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为回应网民关切,《规定》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商业广告信息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推动相关服务不断规范,积极保护网民合法权益。

今天, 2016年6月25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此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上的一个首创。

相关阅读——

谷歌强化医疗问题搜索服务 症状搜寻更便利

据台湾“中央社”6月21日报道,谷歌(Google)21日表示,将针对特定的医疗问题相关搜索提供更佳的搜索结果。

谷歌指出,所有搜寻中,“症状相关”占高达1%,但网络上的健康相关内容却不易找到,且往往症状轻微的人,会找到一些让人惊恐或不乐见的信息,导致无谓的紧张与压力。

谷歌表示,通过与哈佛医学院(Harvard Medical School)及梅约医院(Mayo Clinic)合作,将升级英文版的手机应用软件。未来使用者进行搜寻时,最可能的症状结果将会置顶,让使用者不会再因一堆信息一头雾水。但谷歌强调这并非取代医生意见。

谷歌近日内将在美国的手机版上先推出这项新功能的英文版,未来可望推展到其他国家与语言上。

解读——

阅读这份共有13条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有几点直观感受:

一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体现了中国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上主管机构国家网信办对境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的责任和担当。因为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只要再有一些实施细节(指标),就是全球首创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治理的第一个模板。这是1994年4月杨致远和大卫·费罗创办了全球第一代互联网信息搜索Yahoo以来,第一个国家为互联网信息搜索制定规制。

二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国作为互联网用户全球第一大国,用户需要复杂、技术平台多样性、商业模式纵横交错的务实治理态度:“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六条)

三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商建立了许可证制度(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也为他们适应这个规定进行商业诚信经营,必须建立来自公众参与监督、提升服务质量改革提出了法制依据。

以涉及公众大健康搜索服务为例,医疗、医药科普服务不仅仅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商认证商业服务的提供方资质,还需要审核内容,否则就是违反《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会受到处罚。这个问题在近期的魏则西事件中尤其突出。

事实上,中国有600万执业医生、65万执业药师、还有近一百万临床兽医师、45万家药店,这些人和机构都具备比较专业的医疗、医药科普服务素质,都可以协助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商审核同医疗、医药内容相关信息,此外,近100家政府新闻网站健康相关频道编辑每天传播健康相关近1万条左右的信息,也能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商服务提供佐证,关键问题是搜索服务提供商要改变垄断入口思路,由(机器)“武断”把关,变成(质量)“共建”可信的医疗、医药科普服务,才能创新出在《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出台后的公共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新局面。(作者为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客座研究员沈阳)

来源:高端私人医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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